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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中专生免学费评定办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366    更新时间:2013/4/5       ★★★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依据

我院中专免学费管理工作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及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和各方面的表现为依据,组织评审。

二、免学费标准

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执行。

三、免学费对象的确定

(一)中专一、二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人数的25%确定(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优先考虑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在校期间认真学习,遵守校规校纪,无违反《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管理规定》二十五条不享受困难资助规定。

四、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

申请免费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生免学费申请表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个人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贫困证明)。

(二)学校评审

1、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和《申请表》,认真评议,按规定的名额评审免学费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各学院上报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3、每学期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资金,按拨付金额,退还免学费学生已交学费。

五、评审组织机构

评审组织机构:学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学院由学院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六、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学院推荐上报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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